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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纠治“小过重罚”的共识化作有力行动丨人民锐见

殷 雷 人民日报评论
2024-10-03

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,认为处罚过重,多年诉讼未果,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,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。在近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,这一案例被作为典型的“小过重罚”问题进行介绍。

近年来,类似案例屡屡成为关注焦点。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,卖菜获利21元被罚款11万元,以每斤4元的价格卖了5斤芹菜被罚6.6万元……获利与罚款之间的巨大悬殊,很难不让人从朴素的感情和情理出发,产生过罚失当之感。正如被罚6.6万元店主的“灵魂发问”:“我得卖多少吨芹菜,才能挣回6万多?”

最高人民检察院。图源新华网

法理和情理是相统一的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,“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”,并对从轻、减轻、不予、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。法律条文清晰地传达出这样的立法宗旨和精神:在行政执法中,既要严格执法,更应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的相关规定,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,避免“小过重罚”“重过轻罚”,确保“过罚相当”。

不难发现,“小过重罚”案例中经常出现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身影。我国小微经营主体数量庞大,一头连着社会民生,一头连着经济大局,构成了国民经济的“毛细血管”、服务群众的“经济细胞”,也是吸纳就业、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。一家小菜店、一个小超市、一辆小推车,背后可能是一个或几个家庭的生计和希望。对于他们而言,如果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、没有主观故意、对社会危害性较低,就应慎用罚款手段,更不能“小过重罚”。不少地方推进的“先教育规范、后限期整改、再依法处罚”柔性执法程序,无疑值得参考。

“小过重罚”既不符合法律精神,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,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。杜绝“小过重罚”已是社会共识,但现实中仍需多方发力。通过加强涉经营主体行政诉讼监督、利用大数据提升监督质效、开展专项活动等手段,检察机关在推进“小过重罚”系统治理上取得了积极成效。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法律监督为契机,优化执法方式、提升管理水平,在确保执法力度的同时守护执法的温度,让群众和经营主体在一个个具体事例中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温暖。

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来说,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、水和空气一样不可或缺。优化营商环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,纠治“小过重罚”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,需要拿出切实有力的行动、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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